進二專資二甲/法律與人生
10/18上課補充講義
防止被偷拍竊錄!妨害秘密罪案例之討論:
案例一:法律追訴權
某大牌女明星因不滿某名主持人在節目上對她的評論,認為涉及妨害她的名譽,因此在電視上召開記者會,澄清自己的清白並且表示要對該名主持人保留法律追訴權,什麼是法律追訴權?法律追訴權真的可以保留嗎?
案例二:妨害秘密
成哥經營地下錢莊,為了逼許女還錢遂暗中竊聽許女家電話,並且在竊聽過程中意外得知許女有婚外情,成哥遂以錄音帶威脅許女還錢,許女不堪其擾便報警。
案例三:妨害秘密
小白專門在捷運車站逗留,然後手持手機偷拍女孩子的裙下風光,不少女子因此而受害,某天小白在捷運站故技重施時,被逮個正著而扭送警局。
案例四:妨害秘密
阿伶剛從南部大學畢業,離鄉背井至北部尋找工作,謀得一家貿易公司之行政人員一職,阿伶並在公司附近找到一間屋美價廉的出租套房做為安身之處,住了一段時間之後,某天阿伶心血來潮決定大掃除一番,偶然在套房內發現裝有針孔攝影機,阿伶驚嚇不已,隨即向房東問個明白,房東竟理直氣壯指稱裝設針孔攝影機是為了監督房客有無浪費水電的習慣,且行之已久,先前並未接獲其他房客的抱怨。
-------------------------------------- 【刑法第80條追訴權之時效期間】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妨害善良風俗之處罰】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民法第197條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