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二專資二甲/法律與人生
10/11上課補充講義
不實謠言滿天飛!妨害名譽(誹謗)罪案例之討論:
案例一:誹謗
小黑看到鄰居老王老是在家,不外出工作,就向左鄰右舍散播謠言說:「老王是個吃軟飯的傢伙,他晚上還都打老婆出氣」。
案例二:公然侮辱
賴家及許家是隔壁鄰居,平時為了誰佔用門口停車位的問題,因而相處不睦常常發生爭執,某天為了垃圾堆置問題,賴先生及許先生又在家門口前大吵大鬧,搞的附近鄰居紛紛出來探望,兩人一時氣憤不過,紛紛出口以不堪入耳之三字經謾罵對方,並互相指責對方要告對方妨害名譽。
案例三:誹謗
小美跟小淑一向處的不好,某天,小美又跟小淑因某件事情意見不合大吵一架,小美懷恨在心,於是在上網後,竟在某個網站以小淑的名義,留下援交的訊息,表示要尋找援交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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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被害人之告訴權】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獨立及代理告訴人】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得為告訴人之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民法第184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2條侵害生命權之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民法第193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民法第194條侵害生命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